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