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职业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归还或者补足职业教育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