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职业教育应当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逐步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