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