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三十条已废止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减免学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多种途径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奖励成绩优秀学生或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