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条已废止自治区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当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