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办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家庭、学校、幼儿园和青少年组织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