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