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牧区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享受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