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