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