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