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地质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界定。跨区域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治理责任,由其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勘查界定。属于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其界定工作费用和治理责任均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属于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