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采矿、建筑、削坡和开采、抽取地下水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