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十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