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下列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二)优树、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三)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