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应当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左江、右江、郁江、浔江、西江、红水河、柳江、桂江、黔江、贺江、南流江和跨国界、省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由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