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