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