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