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火灾扑救和调查第五十条已修改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报警,积极实施自救,控制初期火灾,疏散人员,抢救物资。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变动火灾现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