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眼角膜捐献人特殊意思表示执行或者眼角膜捐献人没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请移植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眼角膜移植顺序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