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遗体和眼角膜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遗体和眼角膜的捐献登记、接受、利用、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