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章 农田水利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