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Chapter 2 农田水利建设Article 11Amended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建立稳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0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