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机构承担。

乡镇财政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