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机构承担。乡镇财政监督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