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监督对象应当配合财政监督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转移、隐匿、毁弃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并对提供的会计资料、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