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

(二)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

(四)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