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汽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租赁汽车证》等相关证件;(二)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四)不得将承租车辆转交给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