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