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