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