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运营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安全运营环境的巡查,对影响机场安全运营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