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