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主管部门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同级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督促履行职责或者提出工作建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