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五十条有效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担公益事业筹资义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