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