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逐步建立医疗照护保险制度。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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