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和卫生消毒等日常工作,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