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六周岁以下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