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九条有效设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地点安全、无污染;(二)有符合消防、卫生标准的园舍、设施、设备;(三)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符合国家和省从业条件、要求的工作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