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学前教育机构的配套建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