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缴纳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按照本省中小学缴纳公用事业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