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管理,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检验、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