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