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