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渡口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