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节假日、赶集日等渡运繁忙时段,渡口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运秩序的维护,保障渡运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