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联系代表与代表联系群众第四十八条有效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联系的重点是: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