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五章 联系代表与代表联系群众第四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密切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应当参加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每年闭会期间应当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