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代表列席会议前,应当就拟列入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