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报批或审批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和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税收、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

(六)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兴办和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公共事业;

(八)负责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

(九)按国家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管理开发区进出口业务;

(十)协调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工作;

(十一)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监督;

(十二)负责开发区的社会治安和户籍审批管理;

(十三)上级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