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主管全省的省级开发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开发区的管理规定和优惠政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审查开发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协调解决开发区内项目在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省级开发区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五)协调省直部门有关开发区管理和优惠政策等事宜;

(六)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协助开发区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扩大招商引资;

(七)负责开发区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