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劳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执行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各项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